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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产化学与材料国际创新高地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江苏省人民政府共建林产化学与材料国际创新高地(以下简称“创新高地”)的定位、目标、任务与组织,规范创新高地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加快推进我国林产化学与材料领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着力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创新高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共建林产化学与材料国际创新高地。

  第三条  创新高地依托单位为南京林业大学、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管理机构设在南京林业大学,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南京林业大学在科研用房、平台设施、人才引进、考核评聘等方面给予支撑。

  第四条  林产化学与材料国际创新高地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Innovation Center for Forest Chemicals and Materials(英文缩写:ICFCM) 。


第二章 定位、目标和任务

  第五条  创新高地的定位:瞄准林产化学与材料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集聚人才、平台等优势创新资源,形成集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三位一体的协同、开放、创新共同体,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林产化学与材料“硅谷”,打造国际一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加快我国林产化学与材料领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第六条  创新高地的目标:聚焦我国林产工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需求,以源头创新为驱动,夯实林业资源高效利用理论基础,突破一批产业重大关键技术,产出一批国际一流成果,建设成为世界林产化学与材料领域原创技术的策源地、面向世界科技前沿的高端人才集聚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社会服务的高地。

  第七条  创新高地的任务:紧扣“支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引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两大主题,以产业链布局创新链,按照“资源利用全质化、转化技术高效化、生产过程绿色化、多元产品联产化、终端产品高值化”的思路,打造生物质热化学转化、生物质绿色化学转化、生物质生物化学转化、林产天然产物化学、纤维素化学与材料、生物质先进功能材料、木质新材料绿色制造等七个国际一流创新平台,引领林产工业创新驱动发展,为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科技支撑。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

  第八条  创新高地的组织机构包括建设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并设立运行管理办公室。创新高地下设创新研发平台、独立实验室。

  第九条  建设领导小组是创新高地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为:统筹部署和指导创新高地建设、制定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监督各项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江苏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要职责为: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工作计划,提交需领导小组审议的重大事项,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协调局省双方有关事宜。办公室主任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科技司司长和江苏省林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创新高地成立管理委员会,接受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主要职责为:负责重大事务协商与决策、各项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审定、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聘任创新高地主任和副主任、审议批准独立实验室负责人(Principal Investigator,简称PI)的加入和退出,协调创新高地体制机制创新、人才聘用和经费使用等工作。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南京林业大学、中国林科院、中国林科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  创新高地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和副主任1人。主任负责领导和统筹创新高地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创新高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等;

  (二)负责创新高地发展规划编制与实施、创新平台和独立实验室设置,招聘独立实验室负责人(PI);

  (三)统筹人才、经费、设施等资源配置;

  (四)提出创新高地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每年向创新高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五)根据《章程》制定创新高地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组织对相关人员的评估与考核。

  第十二条  设立运行管理办公室,作为创新高地日常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部门,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创新高地的人、财、物、科研等事宜。运行管理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工作人员2-3人,由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林科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共同派出。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创新高地学术决策、评价和咨询机构,负责审议和咨询创新高地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和主要任务,开展学术成果评价,审议与科学研究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意见的建议等。学术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创新高地下设生物质热化学转化、生物质绿色化学转化、生物质生物化学转化、林产天然产物化学、纤维素化学与材料、生物质先进功能材料、木质新材料绿色制造7个创新平台,每个创新平台设2-3个独立实验室。

  第十五条  独立实验室是创新高地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独立实验室实行创新高地主任领导下的PI负责制,PI依照《章程》及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其独立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

  独立实验室负责人(PI)按照《林产化学与材料国际创新高地PI管理暂行办法》选聘,全面负责独立实验室及其创新团队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工作,PI在独立实验室有充分的人财物自主权。


第四章  人员聘任与考核

  第十六条  创新高地人员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

  第十七条  专职人员是指由各独立实验室以创新高地名义聘任的教学科研或科研编制人员。专职人员人事关系按学科归属依托南京林业大学或中国林科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专职人员实行首期聘任考核制和合同制,首期聘任期3-5年,考核合格后可转为在编人员,考核不合格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兼职人员是指人事关系不隶属于创新高地依托单位,由PI聘任的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创新高地PI按照聘任合同和岗位工作要求,接受创新高地组织的年度评估和聘期评估。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创新高地建设资金由上级部门专项资金、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林科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自筹资金、科研经费和其他经费组成。上级部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高地基础设施建设、仪器设备、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内外合作交流和日常运行管理等,南京林业大学和中国林科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自筹资金使用范围由两家单位决定,科研经费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创新高地财务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和财经纪律。南京林业大学财务处、中国林科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财务处负责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二条  创新高地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按照江苏省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有关规定,根据资产购置与管理的归属关系,分别由依托单位南京林业大学、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管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开放与共享。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创新高地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江苏省人民政府创新高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创新高地运行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